王克生

发布日期:2018-09-04 浏览次数:4521



王克生  WANG KE SHENG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合肥市政法委扫黑除恶专家组专员;

安徽省优秀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

合肥市政协委员,包河区政协常委;

曾任安徽电视台《案件调查》栏目点评嘉宾。



擅长领域

刑事专业律师证【编号:12012017120100088】。

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及职务犯罪刑事案件。职业以来,担任辩护的刑事案件,判决无罪或者作为无罪处理的六起。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证【编号:12012017120500118】。

曾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多起,标的亿元以上,曾代理某新区、某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系列规划建设征用土地案件,对环境资源法有深入研究,办理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五十余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曾担任国有大型企业、银行(金融公司)等金融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金融、与融相关的纠纷等相关法律事务,以及相关的商务谈判、项目合作等法律文本的起草和修改。


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

【金某涉嫌诈骗罪宣告无罪】2005年3月,金某在杭州涉嫌诈骗被杭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刑拘,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辩护,历经一审、二审,2006年10月,金某被羁押463天后,杭州中院二审宣告金某无罪。

【张某涉嫌贪污罪解除取保候审后未再追诉】2005年底,张某涉嫌贪污罪被宿州市墉桥区检察院反贪局刑拘,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辩护,2006年3月10日该移送审查起诉,历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06年8月,宿州市墉桥区检察院反贪局对张某取保候审,2007年8月,对张某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未再追诉。

【王某涉嫌受贿罪决定不起诉后复职】王某涉嫌受贿罪被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2006年3月,一审阶段接受委托辩护,2006年5月25日,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2006年9月25日,蚌埠铁路运输法院通知开庭宣判,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宣判当日撤回起诉。2006年12月15日,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于2007年3月复职。

【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11年9月,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滁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拘,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辩护,向滁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提出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得到采纳。陈某某在羁押30天后,被滁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未再追诉。

【夏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决定不起诉】2012年9月10日,夏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临泉县公安局刑拘。2012年9月10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辩护,发现系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宜管辖,分别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两机关均要求阜阳市复查。2012年12月13日,临泉县公安局对夏某某取保候审。2013年12月9日,临泉县公安局以夏某某职务侵占罪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分别向阜阳市、临泉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二次退侦。2013年12月9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赵某某涉嫌贩毒罪宣告无罪】2014年1月28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4年2月17日,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2014年8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5月27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处赵某某无期徒刑。代为上诉,2015年8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10月2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赵某某无罪。2016年11月3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辩护人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2017年4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抗诉决定书。2017年4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至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赵某某无罪判决生效。


成功案例 【房地产建设工程】


【代理原告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土地出让合同纠纷】

【某县国土资源局 返还违约金 赔偿损失】2016年11月7日安徽省淮北市人中级民法院受理,先后两次开庭审理,2017年11月1日作出判决书,判决:某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违约金8002300元,返还沱河路拓宽占用宗地538.82㎡的土地出让价款8008729元,并支付图纸变更设计费用400000元,出让合同未提及的安置房回购问题,待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成后安置房屋交付时另行处理。【某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宣判后,某县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2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8年4月27日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原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限内结案并交付执行】2018年2月11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2018年3月29日开庭审理,2018年7月31日作出判决书,判决: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3月29日解除,被告给付原告未结算工程款2434万元并自2018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无签认部分另行起诉】根据前案判决书认定的本案事实,就实际施工但未取得甲方签字认可的相关工程量另行起诉。2018年10月11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历经勘察、鉴定,2019年6月24日开庭审理,2019年7月12日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未结算工程款229万元并自2018年9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同时判决本案未付工程款、前案未付工程款在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成功案例 【金融案件】


【代理原告安徽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光伏科技股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审限内结案并交付执行】2017年10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8年3月16日作出判决书,判决:某光伏科技股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947916.68元,违约金105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以租金42947916.68元为基数按日成分之五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36018.15元,并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以租金42947916.68元为基数按年租息率5.7237%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61250元。

【代理原告安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投资控股股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审限内结案并交付执行】2017年5月16日安徽省高级级人民法院受理,2017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书,判决:某投资控股股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3301319.49元,支付利息8869367.05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88178114.08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0%计算,其中45123205.41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论文:

曾发表《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弊端及对策》《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弊端及对策》《律师伪证罪的缺陷和规制》《虚拟财产之财产权利刍议》《试论律师事务所经济主体性质》等论文。


荣誉:

1、安徽省司法厅2013年授予“全省律师行业行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先进个人(皖司通【2012】116号)

2、“合肥市包河区司法局文件【合包司(2013)1号】关于表彰全区律师进社区(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及荣誉证书。

3、“合肥市包河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包文明委(2014)5号】关于表彰2013年度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及志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及荣誉证书。

4、“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合普办发(2014)8号】关于通报表扬合肥市“六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及荣誉证书。

5、“夏根源法律援助案件”荣获2015年全省法律援助优秀案例通报(皖司办【2016】25号)。

6、会致公党安徽省委员会2015年授予“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

7、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合人社秘(2016)190号】 授予“合肥市2015年度社会服务人才奖”荣誉

8、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律师协会2017年关于“合肥市第三届优秀十佳(优秀)律师”评选中授予“合肥市十佳律师”称号

9、安徽省律师协会2017年授予“2013-2016年度安徽省优秀律师”称号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551)65112618

手机号码:13675606608

E-mail:545855276@qq.com

微信:wks6608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492号